【全球播资讯】辽宁案例:妈妈带娃参加公司团建孩子不幸溺亡 状告公司索赔百万
如今,不少公司都喜欢给员工组织团建活动,有的公司为了促进员工和公司之间的感情,还会让员工带上家属和孩子一起参加团建。那么,如果在外出活动时发生了意外,导致人身伤亡,作为组织者是否应该承担责任呢?
在辽宁葫芦岛,就发生了一起因为公司团建引发的悲剧:女子葛兰(化名)带着自己9岁的儿子一起参加公司组织的团建旅游活动,期间孩子不幸掉进池塘溺水身亡。葛兰在悲剧发生后,将公司告上了法院,索赔超过100万元。那么,法院会如何判决这起特殊的案件呢?我们一起来回顾下本案的原委细节。希望能对作为组织者的公司单位,以及作为参与者的员工个人,都有所提醒和帮助。
【资料图】
女子葛兰,是辽宁葫芦岛一家公司的员工。
这家公司平时活动不少。2022年5月31日,公司又开会通知员工,于2022年6月1日组织员工进行团建,后又在微信群内通知可以带孩子一起去。
葛兰有个9岁的儿子小飞(化名),平时也无人照看。她发现公司组织团建正好是儿童节,于是带儿子一起参加。2022年6月1日,葛兰带小飞到葫芦岛市连山区某大院内参加公司组织的团建。当日14时许,小飞在院内自行玩耍,自行走至院内距离团建房屋较远的一处池塘,不慎跌入溺亡,此时无人看管小飞。
痛失爱子的葛兰,不仅自己悲痛万分,还被小飞的爷爷奶奶和父亲等家人埋怨。痛定思痛,她将公司告上了法院,索赔100余万元。葛兰说,自己在参加公司组建的团建活动中,供公司对潜在存在的危险以及团建活动中可能会出现的风险并没有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导致孩子在此次的团建活动中死亡。溺死。痛失爱子,他沉浸在无比巨大的痛苦之中。
而葛兰所在公司则辩解称,公司并不是群体性活动的组织者,也不是其他责任主体,孩子的死亡与公司无关。公司于2022年5月31日通知公司员工,6月1日可自愿参加公司的活动,并未强制要求带孩子。公司的活动,性质为一次集体活动,是一种情谊行为,而非法律行为。而法律上规定的"群体性活动的组织者”与团建活动有根本上的区别。群体性活动的组织者其特征非常明显,具有专业性、获利性等特点,群体性活动的人员受众面广,参与人数多成员成分复杂,而公司的团建活动对象特定,只是单位员工,人数少,且没有具体的活动形式。
此外,群体性活动组织多为大型体育赛事的组办方、登山运动的主办方等,此类活动参与者均自担风险。因此公司并非群体性活动的组织者,不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另外公司组织的活动,对象为员工以及其他的公司以外的人员,采取自愿形式,可带孩子,而非必须。本案中格兰作为监护人,自行带孩子去参加团建活动,就应当履行监护人的义务。当日葛兰作为监护人并没有对孩子起到看管监护义务,而是与同事打麻将、吃饭等等。公司领导、其他员工多次告诉孩子不能接近沙坑,且告知葛兰要看管好其自己的孩子,但并没有引起重视,最终导致孩子被淹死的事实发生。
而法院对事发地进行了调查,发现事发地是一农村大院,南墙中部有推拉式铁门为院门,院内西南角处有二层楼房一栋,东南角处为废弃厂房,院内北侧有不规则形状、最长处26.3m、最宽处11.8m的水坑一个,水坑东北侧有平房两间。池塘距离平房较远,池塘周围未采取安全措施,未见警示标志。水坑就是小飞溺死的地方。
而在悲剧发生后,葛兰所在公司已经赔偿了葛兰夫妻35万元。法院审理此案认为,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公司作为团建的组织者,虽然小飞并非其公司员工,但其允许其员工带孩子参加活动,即具有对小飞的安全保障义务,现因该公司未能尽到看管和提示等安全保障义务,导致孩子死亡,存在过错,应向其近亲属赔偿因此造成的合理损失。
而葛兰作为小飞的父母,应是未成年人的第一责任人,其二人在团建时未能尽到监护义务,是导致死亡的主要原因和过错,应当承担主要责任。
法院一审判决:除了组织者赔偿35万元外,事发大院的产权所有人也要赔偿葛兰夫妻2万余元。
这起悲剧是所有人都不想看到的。从法院调查情况看,事发地本来并非户外活动,而且主要活动项目是打麻将吃饭等室内活动,死者溺水的地点户外距离二层楼300米远外的一个挖沙后的大坑。公道的说,葛兰作为监护人,理应预见到户外活动的危险,却放任孩子自行去户外活动,在同时多次提醒的情况下,依然没有看管自己的孩子,没有起到监护人义务,公司出于情谊上的照顾,其领导和其他员工已积极主动多次替葛兰看护孩子,起到谨慎小心的义务。应该说责任不大。
但是法律是兼顾正义和公平的,而且要照顾到葛兰痛失爱子的悲痛心情。因此酌情给予其赔偿,也在情理之中。希望为人父母者都能吸取教训,不要让类似的悲剧再次上演。